隆德县人民检察院
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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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: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,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违法转移资金情况下,按上线人员安排,从江苏到安徽,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对方,经查银行卡异常流水金额共计127.4万元,李某某非法获利1600元,隆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隆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李某某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检察官说法
日常生活中,很多人对将银行卡出售、出借给他人有什么危害并不清楚,单纯地认为只是将自己的东西卖给别人赚点钱,又没有实施犯罪。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。出售、出借银行卡不仅可能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“帮凶”,更有可能涉嫌犯罪。
检察官提醒
网络诈骗花样繁多,各种手段让人防不胜防,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,影响社会和谐稳定,大家深恶痛绝。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、银行卡、网银U盾、手机卡等,不能借给他人使用,如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,建议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。切莫贪图小利、心存侥幸,牢记买卖、租借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,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